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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圖片中標示浮水印是否為商標使用】108/6

一、 依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所詢在商品圖片中以浮水印的方式標示,係在雜誌、電視等廣告媒體上顯示商標,用於促銷即將或已投入市場的商品,只要足使消費者認識並得以該「標識」和其他不同商品來源的商品作區辨,應屬商標之使用。

二、 衡諸在網路上銷售商品的業者,多有將其商標以浮水印方式標示於商品照片中,除可防止他人未經同意擅自重製或使用其攝影著作,並兼有表示商品來源的功能。此種表現方式應屬常見,相關消費者觀看商品照片中特定文字及圖案商標的浮水印,仍會將其視為一種指示商品來源的標識,而屬商標之使用(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商訴字第69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

  • 發布日期 : 108-06-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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