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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名遭經紀公司先註冊為商標是否影響藝人權益】108/5/27

一、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但是如果申請註冊的商標,有跟他人使用在先的權利發生衝突,原則上是不可以獲准註冊的,除非申請人有取得權利人的同意,因此,關於藝人藝名的部分,商標法已經有規定,如果商標「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不得申請註冊。」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參照),而對於藝人有關的肖像或著名的姓名、藝名等權益,已有相當保護的規定。

二、目前商標涉有藝人或演唱團體名稱者,因商標的註冊時間,皆長達10年以上,對於商標是否是遭公司搶先註冊,目前並未見有相關爭議,到底有沒有影響藝人的權益,需要先釐清相關問題後,才能作最後的判斷。例如,到底是公司依節目內容先計畫採用的人物角色名稱、演唱團體名稱?還是這些名稱本身,一開始就屬於藝人先使用並用來指涉特定人物或表演團體?這些事實的判斷,涉及到兩造當事人的私權糾紛,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需由當事人自己舉證證明,且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實際使用情形進行釐清,判斷是否確實會有影響相關藝人的權益等情事。

  • 發布日期 : 108-05-27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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