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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證明標章之標章名稱行為】 109/2

一、 使用仿冒註冊證明標章的刑事罰責,係規定於商標法第96條第1項:「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其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適用包括以行銷目的為標章之使用、使用之圖樣與註冊證明標章相同或近似、使用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且使用的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的可能等要件。
二、 查註冊第00000000號「環保標章」證明標章,標章圖樣係綠色葉子包裹地球之設計圖形,並未結合任何文字。至於「環保標章」文字僅為標章之名稱,並未載入圖樣當中,即不在證明標章權利保護範圍之內(商標法第94條準用第35條、38條規定參照)。若他人僅宣稱「使用環保標章認證之環保紙漿」,而未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第00000000號「環保標章」證明標章之圖樣,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該行銷廣告的使用行為尚不構成商標法第96條第1項所定之罪。但具體個案是否構成侵害證明標章權,仍須由司法權責機關參酌各項實際事證綜合判斷,非本局得為函釋之範圍。
三、 至於所述個案之使用情形,有關業者實際行銷的商品,是否確實使用已經環保標章認證之環保紙漿,可就實際核發標章使用的證書是否涵蓋「紙漿」,其商品經認證的廠商為何,並可追溯產品的紙漿來源等事證據以判斷,如果業者廣告可能涉及虛偽不實而有引起一般交易相對人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9004號處分書「使用節能標章」圖示一案),則宜由公平交易委員會循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逕依職權論斷。
 

  • 發布日期 : 109-10-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10-30
  • 瀏覽人次 :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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