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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利移轉之印鑑及日期】 109/3

有關申請商標權移轉登記時,印鑑具結書的日期,應簽約定移轉日或簽章辦理日期等疑問,說明如下:
一、 商標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可以自由轉讓,只要當事人間讓與的意思表示合致,商標權移轉即發生效力。至於商標權的移轉登記,依商標法第42條規定,僅具對抗效力(所謂對抗,是指各種不同權利間,因權利具體行使時發生衝突、矛盾或相互抗衡之現象,以「登記」作為判斷權利歸屬的標準),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向本局辦理移轉登記時,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但並不影響當事人間所訂定移轉契約的效力。
二、 申請商標權的移轉登記,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由商標受讓人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於商標移轉契約書,除應有受讓人的簽章外,商標讓與人(也就是原商標權人)在契約書上的簽名或蓋章,應與留存在本局的簽名或印章相同。如果原印章有遺失情形,應補正商標讓與人的具結書等證明文件,作為辦理的依據。
三、 申請移轉登記時,審查上為確認移轉契約書上的簽章係為商標權人(讓與人)所為,如簽章與案卷所存的印鑑不同,實務上得以具結書的方式,代表有任何虛偽情事,具結的人願意負起法律責任,故與約定商標權移轉效力的時點,並無必然的關聯性,因此,關於您詢問印鑑具結書日期,應以辦理商標移轉登記申請時所簽署相關文件的日期為宜。
 

  • 發布日期 : 109-10-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10-30
  • 瀏覽人次 :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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