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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平台商標侵權糾紛處理】 109/5

關於來函提及雖已向網拍業者反應,但網拍業者表示對方未侵權,並經詢問對方賣家為海外人士,若已侵權,有何方法可以抵制或申訴等情事,商標專責機關因非執掌商標侵權案件審理的機關,僅依司法實務見解及市場交易情形,說明如下:
一、 購物拍賣平台為避免觸法涉訟,對於買、賣家利用其平台交易商品,列有購物平台使用規範或對侵害智慧財產權商品訂定有下架機制,此為平台業者與使用者雙方所約定的私人契約,對於侵權商品下架與否的判斷,亦係該業者依其使用規範所為的行為,如無明顯違法或顯失公平的情事,尚非商標專責機關公權力所得介入。
二、 有關對方賣家為海外人士,屬於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者,為涉外民事事件,以智慧財產為標的所主張的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的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7、42條等規定、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60號、107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2號、108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108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等民事判決參照)所以,註冊商標權人如認為該海外人士在網路銷售商品的行為,有以我國消費者為行銷對象,且有侵害其商標權等情事,而購物平台業者並未為商品下架時,自得考量是否循司法救濟途徑,請求除去或排除侵害,或為相關必要之蒐證,檢附具體的仿冒證據資料,向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會有專人受理檢舉事宜(檢舉專線:0800-016597;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但實際上是否有構成商標權侵害,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其職權就具體個案實際使用情形加以判定。
 

  • 發布日期 : 109-10-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10-30
  • 瀏覽人次 : 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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