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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出具並存同意書或拋棄商標權】 110/1

關於詢問公司解散尚未清算完結,可否出具商標權並存同意書或拋棄商標權等問題:
一、商標權的性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屬於財產權的一種,依商標法第47條規定,其當然消滅的情況僅有下列三種:(1)未依第34條規定延展註冊;(2)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3)依第45條規定拋棄商標權者。另外,依公司法相關規定(第24、25、26、84條),公司解散雖然是公司法律上人格消滅的原因。但是,公司經解散後,公司的法人格並非立即宣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事務後,公司才會歸於消滅。因此,公司在解散登記後、清算完結之前,公司在一定範圍內仍然享有權利能力。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公司如在清算期間內,依法是由清算人為公司的代表人,並不能由原公司代表人出具商標權並存同意書或為商標權拋棄的行為,合先說明。
二、另外,出具並存同意書時,應避免有顯屬不當的情形,例如,申請註冊的商標相同於註冊或申請在先的商標,且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或服務;或註冊商標已經法院禁止處分者等(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0條)。商標權的拋棄,應以書面方式向本局(商標專責機關)提出,且從書面意思表示到達本局當天發生權利消滅的效果。可是,該商標權如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則於拋棄商標權時,還須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的同意(商標法第45條),才可以拋棄商標權。
 

  • 發布日期 : 110-09-09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9-09
  • 瀏覽人次 :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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