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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輸入及商標權耗盡疑義】 110/4

、商標是採取屬地保護為原則,也就是說,註冊所取得的權利保護範圍是以屬地範圍為限,商標權人可以禁止侵害商標權的商品輸入註冊屬地範圍。因此,如所進口商品所標示的商標與我國註冊商標相同,但未取得我國商標權人同意,依商標法第72條以下邊境管制措施的規定,該批商品可能會被商標權人申請查扣,或經海關認定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而暫不放行,移送刑事偵查。但邊境管制措施是由海關本於職權判斷,並非本局所得函釋範圍。
二、此外,對於進口標示有我國註冊商標的商品在國內販售的合法性問題,可能會涉及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商標權利耗盡原則」規定問題,也就是,如果該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是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商標權人仍得主張權利。該項規定的目的在於,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在市場上將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如已在國內或國外為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即已透過交易行為取得報酬(簡單來說,即非仿冒品;以下稱真品),則該附有商標的商品由製造商販賣予零售商至相關消費者的垂直轉售過程已存在商標的默示授權使用,故商標權在該商品第一次販賣時耗盡,當此商品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商標權人即不得再對該「真品」主張商標權。
三、應注意的是,個案中,建議先釐清所涉及的商標在我國及商品出口國的商標所有人身分,因為,前述第36條第2項所謂的「商標權人」,係指在我國取得註冊的權利人,或者與我國商標權人具有授權或法律上關係之人(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判決意旨),如果該進口商品的來源,是我國註冊的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則由其本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的商品,既已經就商品的銷售取得報酬,依實務見解,此時就有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主張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的空間。

 

  • 發布日期 : 110-09-09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9-09
  • 瀏覽人次 : 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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