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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登記的效力

有關登記效力,立法例上有登記生效及登記對抗二種,商標法授權登記,是採對抗效力。亦即,雙方於意思表示合致時,雖發生授權契約所約定的效力。但如果沒有向本局申請授權登記,並不得以授權使用的契約關係對抗第三人,其發生對抗的時點,應以本局准予登記後公告,亦即登載於商標註冊簿或商標公報之日為準。 

授權登記的公示效果,除便於商標權的行政管理外,商標權相關異動的內容較為明確,可提供第三人於受讓或訂定質權契約時,作為查詢註冊簿事項之參考,並避免因未登記異動事項而可能遭受不利益之損失。 

應注意的是,商標經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才會繼續有效存在,被授權人需申請授權登記,始能對抗第三人,並保障商標使用的權益。反之,授權契約若未為登記,第三人已因受讓而完成移轉登記,則被授權人不得以該授權契約對抗受讓人,主張其授權契約繼續存在。 

商標如為非專屬授權的登記後,商標權人再為專屬授權者,基於已登記的非專屬授權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後的專屬被授權人自應承受權利上既存的負擔,不得因此影響登記在先的非專屬被授權人使用商標的權益。

  • 發布日期 : 109-01-2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0
  • 瀏覽人次 : 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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