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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登記的廢止

商標授權期間未屆滿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檢附相關證據,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廢止商標授權(再授權)登記(廢止授權再授權申請表格與須知)。雙方當事人若對授權關係是否終止有私法上爭議時,應先循司法途徑解決後,再向本局申請廢止授權(再授權)登記。 

商標授權(再授權)契約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而准予廢止商標授權(再授權)登記。授權契約若明定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一方得任意終止的情形,則經當事人的任一方依契約規定聲明終止者,依契約自由原則,自得廢止其商標授權(再授權)登記,並於准予廢止登記時同時副知另ㄧ方當事人。 

被授權人違反授權(再授權)契約之約定,經商標權人通知解除或終止授權(再授權)契約而無異議的情形。商標權人倘認為被授權人違反契約約定,經以被授權人違反契約為理由,通知被授權人解除或終止其授權關係,被授權人受到商標權人的通知後,對該解除或終止授權表示無意見者,應視為其默示同意商標權人的意思表示,自得申請廢止登記。被授權人有意見時,應循司法途徑請求確認其授權關係是否仍繼續存在,本局才能依法院確定判決為是否廢止授權(再授權)登記之處分。 

其他可以申請廢止商標授權(再授權)登記的事由,除前述商標法規定的情形外,應包括其他相關事證足以證明授權關係已不存在的情形,例如被授權人死亡;被授權人公司已解散登記無經營使用商標的事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持法院相關確定判決證明授權關係已不存在等情形。 

  • 發布日期 : 109-01-2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5-18
  • 瀏覽人次 :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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