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提起異議的事由

任何人認為商標的註冊,有違反商標法不得註冊的情形,得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商標的註冊:  

一、商標不具識別性(第 2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參照); 

二、商標有不得註冊情形,例如第三人以商標註冊有下列等情形(第 30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參照):

(1)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

(2)與前案註冊商標有構成混淆誤認的可能、

(3)將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申請註冊; 

三、註冊商標因變換加附記使用,如有致與他人註冊商標產生混淆誤認而被廢止註冊後,在廢止日後 3 年內以相同或近似商標重新申請註冊者,可以提出異議(第 65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 

  • 發布日期 : 109-01-09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4
  • 瀏覽人次 : 516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