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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期間

異議期間是從商標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3 個月期間的計算,依商標法第 16 條關於期間的規定,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亦即,從商標註冊公告在商標公報的次日起算3個月。期間的末日,如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末日;如為星期六者,則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的末日。 

異議 3 個月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除有商標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等事由延誤,可申請回復原狀外,該期間經過後即不得提起異議。異議人於異議期間屆滿後才提出異議者,應不受理。 

  • 發布日期 : 109-0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30
  • 瀏覽人次 : 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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