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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商品或服務的範圍

任何人可以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務提起異議。商標權人對於其他未被異議的部分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權,為能明確先獲得確認,得以分割商標權的方式處理,避免爭訟耗時,使註冊商標權利處於未確定狀態。但應注意,需於異議處分前申請分割。 

商標權人在他人提出異議後才申請分割者,本局應通知異議人限期聲明對於分割後的各別商標是否續行異議;屆期未聲明者,仍以全部續行異議辦理。異議人得考量所主張的事實及理由是否存在於分割後的註冊商標,再決定有無全部續行異議之必要。

  • 發布日期 : 109-0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30
  • 瀏覽人次 :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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