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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商標提一個異議

 提起異議須就每一註冊商標各別申請(商標法第 48 條的 3 項規定參照)。任何人若認為二個以上的註冊商標有違反不得註冊的情形,應各別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期間內分別提出異議。若於一個異議案中,同時對二以上的註冊商標提出異議,本局將指定期間通知補正本案異議的註冊號數,並請異議人分別補正另案的異議申請書,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

  • 發布日期 : 109-0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30
  • 瀏覽人次 :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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