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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異議

異議人依法提出異議後,可能基於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移轉商標註冊或其他事由,而不欲續行異議程序時,可以在異議審定書送達前,向本局表示撤回異議。但應注意,異議人撤回異議後,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對該註冊商標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如異議案未附事實理由經撤回者,因自始未主張事實理由及提出證據,並無所稱同一事實、證據及理由的判斷問題,即不受限制。

  • 發布日期 : 109-0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30
  • 瀏覽人次 : 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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