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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成立的效力

商標異議案件,經審查人員審查後,若認為異議有理由,應作成異議成立的異議審定書,商標的註冊因自始註冊即有違反規定的情形存在,其註冊撤銷後,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商標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異議人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者,得僅就該部分商品或服務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指定的其餘部分商品或服務的註冊效力不受影響。 

  • 發布日期 : 109-0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30
  • 瀏覽人次 : 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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