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一事不再理原則

商標異議案件經本局為異議審定的處分確定後,為維護商標註冊的安定性,在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的前提下,任何人均不得再對該註冊商標申請評定。 

所謂「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必須同時具備,才有一事不再理規定的適用,如就同一事實但以不同理由或證據;或就不同事實或理由提出申請者,仍為法律所允許。應注意,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不同於異議案經撤回的情形(只限於異議人),且案件已經作成商標註冊違反規定與否實質上的認定,故後案處分時,如前案因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及理由已確定者,對任何人仍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商標法第 56 條規定參照)。   

  • 發布日期 : 109-0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30
  • 瀏覽人次 : 157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