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申請或提請評定的事由

除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評定外,本局審查人員依法可以提請評定(請參照「商標審查人員提請評定作業要點」),其法定事由分述如下: 

一、商標不具識別性(第 2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參照); 

二、商標有不得註冊情形,例如利害關係人以商標註冊有(1)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2)與前案註冊商標有構成混淆誤認的可能、(3)將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申請註冊等情形(第 30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參照); 

三、註冊商標因變換加附記使用,如有致與他人註冊商標產生混淆誤認而被廢止註冊後,在廢止日後 3 年內以相同或近似商標重新申請註冊者,可以提出評定(第 65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

  • 發布日期 : 109-0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4
  • 瀏覽人次 : 329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