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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評定人的資格限制

商標評定程序之利害關係人資格,依「商標法利害關係人認定要點」規定如下:  

  1. 因系爭商標涉訟之訴訟當事人。 
  2. 與系爭商標相關之其他商標爭議案當事人。 
  3. 經營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競爭同業。 
  4. 主張其商標或標章與系爭商標相同或近似且為先使用之人,及其受讓人、授權使用人或代理商。 
  5. 主張其註冊商標或標章與系爭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權人,及其授權使用人、代理商。 
  6. 主張其姓名或名稱與系爭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個人、商號、法人或其他團體。 
  7. 系爭商標之申請註冊,係違反商標權人與他人之契約約定者,該契約之相對人。 
  8. 商標專責機關以系爭商標為據,駁回其申請商標註冊案之申請人。 
  9. 主張其商標與系爭商標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尚繫屬於申請中之商標註冊申請人。 
  10. 其他主張因系爭商標之註冊,而其權利或利益受影響之人。 

申請評定人是否具利害關係身分,應就主張利害關係人者所檢附事證內容由本局進行形式審查,未符合者經通知補正,於處分前仍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利害關係身分,評定案將予以駁回。

  • 發布日期 : 109-0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30
  • 瀏覽人次 : 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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