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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商標提一個評定

提起評定須就每一註冊商標各別申請。任何人若認為二個以上的註冊商標有違法不得註冊之情形,得於各別商標之註冊公告日後,就該等註冊商標各別提出評定(商標法第 62 條準用第 48 條的 3 項規定參照)。若於一個評定案中,同時對二以上之註冊商標提出評定時,本局將通知應分別提出評定,經指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應不受理。

  • 發布日期 : 109-0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30
  • 瀏覽人次 :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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