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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廢止商標註冊的事由

商標取得註冊後因違法使用、未使用或停止使用、未附加區別標示、已成為通用名稱或標章,或有使公眾誤認誤信等情形,構成廢止商標註冊的事由。

  1. 變換加附記致混淆誤認之虞
  2. 繼續停止使用滿三年
  3. 未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
  4. 已成為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5. 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

變換加附記致混淆誤認之虞(商 63Ⅰ①) 

所謂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使用,係指就註冊商標本體的文字、圖樣、色彩、形狀或聲音、動態變化等加以變更或加添其他文字、圖樣或態樣,使得實際使用的商標與其註冊商標不同,且有使相關消費者對其所指示商品/服務來源,與他人的商標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者而言(商 30Ⅰ⑩)。商標權人變換加附記使用系爭商標的事實,應就客觀事實的證據加以認定。至於「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請參考「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  

應注意的是,主張商標註冊後有本款的適用而申請廢止的人,應提出據爭商標申請廢止前 3 年有使用的證據,或其未使用的正當事證,始能將市場上實際使用的情形納入考量。另為避免據爭商標權人為獲得有利於己之的分結果,而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虛偽造假的使用證據,所提出的證據應符合商業交易習慣。  

商標法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如被授權使用註冊商標的人有本條款所定的行為時,基於商標授權人對於被授權人使用商標的情形,應負有保持品質同一性的實質監督責任,故明定於商標權人明知(包含實質授意行為在內)或可得而知(需達幾近於明知或難以諉為不知的情形)被授權人有違法使用的情事,而不為反對的表示時,商標權人即屬可歸責,商標專責機關仍應廢止其註冊。 

 

繼續停止使用滿三年(商 63Ⅰ②) 

商標有沒有使用是事實認定問題,商標廢止案件,商標權人經答辯通知送達者,若無其他正當事由,應積極證明有使用註冊商標的事實。商標權人在平時商業交易或從事其他商業活動時,應隨時保存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 

證明有持續使用註冊商標的事證,應符合商業交易習慣(商 67Ⅲ準用商 57Ⅲ),避免虛偽造假,可以檢送的使用證據如下:標示有商標圖樣的商品實物、照片、包裝、容器、製作招牌的訂購單、裝潢費收據、契約書、出貨單、出口報單、廣告、型錄、海報、宣傳單等物品或商業文件,或標示有服務商標圖樣的營業文件、營業場所照片等,併同提供服務的收入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等或廣告證明文件。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據應有註冊商標、日期及使用人的標示,或其他可以辨識其為註冊商標、日期及使用人的佐證資料,或有可將使用證據互相勾稽串聯,足以認定其有使用註冊商標的客觀事證。  

另外,所稱「正當事由」,是指商標權人由於事實上的障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以致無法使用註冊商標而言。註冊商標如經假扣押而遭禁止處分,只是禁止商標權人為移轉或其他處分,並非不得使用,商標權人仍應持續使用,非為不能使用的正當事由。 

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使用人於他人申請廢止前已為合法使用者,其未使用商標的狀態即已變更。惟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使用人開始使用註冊商標,如係出於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 3 個月內開始使用者,其目的僅在於避免商標註冊遭廢止,此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自仍不得認有真實使用的情形。

 

未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商 63Ⅰ③) 

商標權移轉的結果,產生有二以上的商標權人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或使用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而可能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時,各商標權人使用時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其適用指商標權人與受讓人間;或數受讓人間於使用時均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除避免因商標權移轉的結果而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並兼顧對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之保障。 

至於附加何種區別標示才能認定為「適當」,法條並未明文規範,通常宜由當事人間斟酌上述立法目的及商標實際使用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以協議定之。例如:將商標用於商品,同時標示產製公司名稱;或利用商品外觀包裝設計、顏色;或於促銷商品時附加足資區別的其他文字等,因商標使用的態樣繁多,無法逐一列舉其情形。又商標權人與受讓人間或數受讓人間,於商標專責機關對各該商標為廢止處分前,已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而使用,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時,即無廢止其註冊之必要。 

 

已成為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商 63Ⅰ④) 

商標註冊後,如怠於維護其商標的識別能力,而使其成為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章、通用名稱或形狀(參商 29Ⅰ②),而不再具有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時,即失去商標的識別性,應由商標專責機關廢止其註冊。 

 

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商 63Ⅰ⑤) 

為了避免註冊商標因不當使用,導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而影響消費者利益及正常的交易秩序。如商標圖樣中具有標榜商品或服務的性質、特性等文字;例如「有機」、「奈米」字樣或產地等相關說明,實際使用於商品或服務時,即應名符其實的使用,如使用商標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驗或消費者檢舉而有不當使用的情形,即可能遭廢止其註冊。

  • 發布日期 : 109-01-09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30
  • 瀏覽人次 : 9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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