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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廢止的費用

申請廢止,以註冊商標的類別計算,每類新台幣 7,000 元。 

商標權人就涉及廢止的部分商品或服務如有申請分割等情形,並經本局核准分割公告,廢止申請人如對分割前註冊商標提出廢止者,本局應通知廢止申請人,限期指定被廢止的商標,並分別檢附相關申請文件,按指定被廢止商標的件數,重新核計應繳納的廢止費用;規費不足者,應為補繳;有溢繳者,廢止申請人得檢據辦理退費。 

應注意的是,如果商標權人是在他人提出廢止之後,才就涉及廢止的部分商品或服務申請分割者,則除按分割後增加的件數,繳納每件新台幣 2,000 元的分割費用外,並需加收新台幣 2,000 元,以利後續商標廢止案件作業程序的進行。

  • 發布日期 : 109-0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30
  • 瀏覽人次 : 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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