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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成立的效力

商標註冊後有無廢止的事由,應適用申請廢止時的規定,而商標廢止案件,經審查人員審查後,若認為廢止有理由,應作成廢止成立的處分,商標的註冊將向後失其效力。 

廢止申請人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廢止,經審查廢止成立者,得僅就該部分商品或服務廢止其註冊,商標註冊指定的其餘部分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權仍然存在。 

  • 發布日期 : 109-0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30
  • 瀏覽人次 : 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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