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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遭他人仿冒,要如何救濟?

依商標法規定可尋求民事及刑事的救濟:
(1)民事救濟: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有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 並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為避免商標權人難以證明其損害,商標法第71 條並特別規定計算損害的方式, 由商標權人擇一計算其損害賠償金額。

(2)刑責救濟:產銷仿冒品的行為可能涉有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 萬元以下罰金;若涉及販賣, 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的仿冒品者, 則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 萬元以下罰金。

(3)商標侵權的民、刑事責任皆須經司法訴訟程序加以確定, 商標權人除得依法提起告訴外, 亦可檢具相關具體使用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設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簡稱保二總隊)檢舉,可撥打檢舉仿冒專線0800-016597,或經由電子郵件檢舉。

  • 發布日期 : 109-01-09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5-18
  • 瀏覽人次 : 1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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