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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判字第518號

判決分類: 行政判決
判決日期: 107-09-06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
判決簡旨: 商標法所規定之評定、異議、廢止各款事由,係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規定之「理由」,是以申請人所另提原行政處分所依據條款外之其他事由,是為新理由,自不得於行政訴訟審理期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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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7-12-05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更新日期 : 107-12-05
  • 瀏覽人次 :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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