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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

判決分類: 民事判決
判決日期: 108-10-24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68條第1款、第2款
判決簡旨: 1. 系爭活動提供贈品作為抽獎禮物,系爭商標指示系爭活動贈品,用以表示系爭活動之特性,被上訴人商品未標示系爭商標,並非將系爭商標作為商標使用。
2. 特定行為形式上縱有標示他人之註冊商標,然審酌其目的與方法,僅用以表示贈品之相關說明,不具有商標使用之意圖者,屬交易之通常使用,非商標法所稱之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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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8-11-30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更新日期 : 108-12-05
  • 瀏覽人次 : 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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