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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修正草案

「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修正草案

鑒於聲明不專用制度施行多年,以現今網路行銷等新型態商業模式推陳出新,商標表現形式及使用態樣多變,商標是否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判斷,實務上不易認定,並配合111年9月1日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修正,擬定「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規定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是否「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之考量因素:
    1.圖樣中不具識別性的部分,為指定商品或服務相關之說明,但為申請人創用或少見業者使用之文字組合,有可能致申請人誤以為就該部分得單獨主張權利,且消費者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之該部分是否取得商標權易產生疑義,應聲明不專用。
    2.說明性及通用名稱以外之其他不具識別性標識,例如:姓氏、標語、成語、流行用語等不具說明性的文字,為業者通常喜好使用,或想以之取得專用,此等標識,如經判斷不具識別性者,為避免申請人以為可以就該部分主張權利,原則上應聲明不專用。
    3.二以上之阿拉伯數字、型號、記號等經認定不具識別性者,原則上應聲明不專用。但數字代表的說明意涵明確(例如規格、數量、時間、年代等),且為業界所常用,得認定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者,不在此限。
    4.不具識別性部分在圖樣中標示的位置、字體大小或所占比例,可能影響申請人是否想要就該部分取得商標權之判斷者,例如: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係經設計且特別放大或突顯,致該部分文字或圖形是否取得權利有產生疑義之虞者,應聲明不專用。
(二)釐清無須聲明不專用之情形﹕
    1.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經本局公告為「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者,表示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無須聲明不專用。
    2.審查時如有相關事證足資判斷,不具識別性事項已為同業及公眾經常使用於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務,或僅就商品或服務的特性為平鋪直敘的描述,為商品或服務直接明顯之說明,商標權人及同業均不會對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者,無須聲明不專用。
(三)增修數字、標語、成語、流行用語等不具識別性事項是否聲明不專用之判斷原則,並輔以案例說明。尤其是市場上常見習用的祈福性或宣傳性廣告用語或數字,如消費者及競爭同業對商標權人未取得該等用語或數字專用權利,不會產生疑義者,無須聲明不專用。
(四)公司名稱、網域名稱或說明性圖示等商業上純粹資訊性事項,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為明確申請註冊之商標權範圍,應予刪除,並增修實務案例及說明。
    本次修正草案以劃底線的方式呈現,歡迎各界於112年5月20日前提供寶貴意見(意見反映電子信箱:商標權組組信箱),本局將彙整相關意見進行彙整及討論後,擇期發布實施。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 : 112-05-02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5-03
  • 瀏覽人次 :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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