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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與該「特定商品」間類似檢索關係參考表

一、依商標法第17條第6項之規定:商品或服務分類係為便於行政管理及檢索之用,商品或服務類似與否之認定,尚非絕對受該分類之限制。「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與該「特定商品」間,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誤認其所提供之服務及商品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者,即存在類似之關係,本局仍會進行相互檢索。

二、「特定零售服務」及其「特定商品」類似關係,本局目前所建立檢索資料如下表所示,惟類似檢索項目仍須視個案之情形以為斷,不以目前系統所建立者為限。

  • 發布日期 : 97-04-11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8
  • 瀏覽人次 :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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