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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99)年9月1日起,商標延展註冊案件之申請日,早於專用期間屆滿前6個月者,將不予受理,敬請注意得申請延展註冊之期間

依商標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至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惟實務上因有部分案件提早申請,引發不必要之爭議,為避免類此情事發生,本局自本(99)年9月1日起,商標延展案件之申請日,早於專用期間屆滿前6個月者,將不予受理,敬請注意得申請延展註冊之期間!

  • 發布日期 : 99-08-05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0
  • 瀏覽人次 :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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