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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101年7月1日施行之商標法,訂定標圖樣及商標樣本之格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7月02日

發文字號:智商字第10115001680號

主旨:配合101年7月1日施行之新商標法,訂定商標圖樣及商標樣本之格式。 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商標圖樣:

(一)紙本送件:圖樣應以堅韌光潔紙張製作,長寬不大於八公分,不小於五公分,並於申請書附表檢附之相同圖樣五張。

(二)電子送件:圖樣格式為JPG檔,解析度須300DPI以上,長寬介於五公分至八公分之正方形圖片檔。

二、商標樣本:

(一)申請聲音商標註冊:電子檔案格式須為WAV檔。

(二)申請動態商標註冊:電子檔案格式須為AVI或MPEG檔。

(三)申請其他非傳統商標註冊:商標本身之樣品,例如全像圖。

局長 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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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1-07-19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8
  • 瀏覽人次 : 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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