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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正式走入歷史

我國係於民國61年引進防護商標制度,當時,註冊商標得排除他人註冊或使用的範圍,僅限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為防止他人冒用相同的商標申請註冊或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上,爰引進防護商標制度。商標申請人除於自己實際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還可以相同的商標於非同類而性質相關聯的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為防護商標。防護商標的主要功能係在保護原有的商標(正商標)或著名商標,不會因3年未使用非同類而性質相關聯或不相關聯的商品或服務而遭廢止註冊。 商標法在92年修正時,對著名商標之保護,從混淆誤認之虞擴及至減損信譽或識別性之虞的概念,已可取代防護商標的功能,為使商標制度單純化,遂逐步廢除防護商標,並規定已註冊的防護商標或標章,於專用期間屆滿前,應申請變更為獨立的註冊商標或標章;屆期未申請變更者,商標權消滅。自92年11月28日商標法修正迄今,已逾10年,原核准註冊之防護商標專用期間應已屆滿,經本局清查商標資料庫,防護商標未於專用期間屆滿前變更為獨立商標者,計2,500件,經變更為獨立商標且延展註冊者,計3,648件,目前商標資料庫已無有效之防護商標,防護商標正式走入歷史。

  • 發布日期 : 103-03-25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0
  • 瀏覽人次 : 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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