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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幼稚園」服務分類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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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於102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並規定該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應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其園名應符合第8條第5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詳第55條規定),並於102年11月13日發布「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幼兒園辦法」,合先敘明。

二、本局「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近似檢索參考資料」原列載之第43類「托兒所」服務,係以提供幼兒照顧為目的;第41類「幼稚園、幼兒園」服務,則以提供幼兒啟蒙階段的教育服務為目的,二者服務所滿足消費者之需求並不相同,原指定使用於「托兒所」服務者,其定義上之權利範圍並不包含提供幼兒教育服務,並提醒申請人指定該等服務申請註冊,應留意各相關法規之規定 。

三、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相關規定,本局將不再核收第43類之「托兒所」、第41類之「幼稚園」為指定使用服務之名稱。原列載於第41類之「幼稚園」,應修正為「幼兒園」;第43類之「托兒所」應修正為「幼兒照顧服務」(詳異動表)。目前本局受理商標申請審查中之案件,將發函通知申請人補正或進行釐清更正。

四、商標已經核准註冊指定在「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服務之案件,因原列載於第41類之「幼兒園、幼稚園」服務,與第43類之「托兒所」服務,二者係為應互相檢索之服務,屬構成同一或類似之服務,彼此仍有排除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效力。業者所經營之「托兒所」服務,原不包含幼兒教育服務,若欲改制為「幼兒園」,並已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法令規定獲許可設立;或欲於「幼兒園」申請註冊者,自應另案於第41類申請商標註冊。至於改制後已不得使用「托兒所」、「幼稚園」服務名稱,因商標是否真實使用,原係參酌市場實際交易情形以為斷,只要確實提供性質相當之服務,自不影響商標維權使用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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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3-10-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0
  • 瀏覽人次 :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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