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申請延展的法定期間

考慮商標權利取得及維護不容易,商標法特別給予權利人優惠申請延展註冊的期間,即商標權期間的延展,可以在商標權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至屆滿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商標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提出申請,應繳納2倍的費用。但只要商標權人完成延展註冊,商標權均可自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並不生權利中斷的問題。

申請商標延展註冊的申請日,早於專用期間屆滿前6個月者,或晚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者,依法都不受理,並退還規費,申請期間的判斷原則說明如下:

一、申請延展註冊法定期間的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如果在次日/上班日提出申請者,視同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延展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除有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遲誤,可以申請回復原狀者外,延展期間經過後即不得提出延展申請。

三、申請資料無法顯示在商標權屆滿日前提出申請者,應補繳不足的規費,或舉證在商標權屆滿日前已經提出申請的證明。

四、如果是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可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申請日。

五、延展申請日晚於商標權屆滿日期,延展規費滙款日期如果在商標權屆滿日之前,視為在屆滿日前提出申請。

  • 發布日期 : 109-01-15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05
  • 瀏覽人次 : 1646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