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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登記的效力

設定質權需經一定的公示程序,以免第三人權益受損,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登記,但登記僅發生對抗效力,而非生效要件。質權設定經登記後,商標權人並未變動,如質權內容變更:例如(1)質權人公司名稱或代表人變更;(2)質權移轉,如質權擔保的債權發生繼承或移轉;(3)質權消滅,如債權業經清償或經質權人同意塗銷者,均應
向本局申請登記,始發生對抗效力。 

商標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同一件商標權得重複設定質權,質權人受清償時應依其登記的先後決定順序。此外,就同一商標權人註冊的一件或數件商標同時申請設定質權,使債權的擔保金額共同存在於所登記數件的商標上,若屆期未為債權清償時,則數件商標得為同一債權的共同擔保。 

商標質權的作用在於擔保,並非以使用商標為其權利內容,故質權人並沒有取得使用商標的權利,除非得到商標權人的同意。 

  • 發布日期 : 109-01-2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0
  • 瀏覽人次 :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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