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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商品及服務的分類說明

申請商標註冊可由申請人主導的二個重要事項,也是審查上重要的判斷元素;一是商標的圖樣,一是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其中,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為與國際間的商品及服務分類原則相調和,我國自1994年起參採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標準(尼斯協定)」(下稱尼斯分類)為原則,以利於行政管理,使申請人有所依循,便於分類查詢,並可依其類別統計申請商標註冊的情形,進行與其他國家在各產業申請商標註冊趨勢之比較分析。

尼斯分類主要是依商品及服務的功能、用途進行分類,本手冊將參照尼斯分類的各類別標題、說明注釋,作為商品及服務的分類標準。原則上,「製成品」以功能、用途作為判斷分類的首要原則,其次再考量商品製造的材料或使用方式,最後考量產製者等其他因素綜合判斷,作為分類的審酌依據;而服務分類則主要考量服務性質及內容的關聯性,其次就服務的對象或提供者加以判斷,作為服務分類的標準。以下就尼斯分類商品與服務的一般說明簡介:

一、商品的分類原則

(一)商品為製成品者,原則上以功能或用途進行分類。

例如:「手套」商品,依其功用為防事故、醫療、絕緣、家事清潔、禦寒、運動等用途,分別歸屬於第09、10、17、21、25、28等不同類別。又「繃帶」商品,如醫療外科用的「包紮繃帶」歸屬於第05類敷藥用材料;支撐身體、肌肉或矯形用途的「彈性繃帶」或「矯形繃帶」則屬於第10類醫療器材商品。

(二)商品如為複合多功能的組合製成品,則依其主要功能或用途進行分類。

例如:同時兼具鬧鐘與收音機功能的裝置,如其主要功能係作為計時之用,則可指明為「附有收音機功能之鬧鐘」歸屬於第14類;如主要功能係強調收音機用途,則可指明為「附有鬧鐘裝置之收音機」歸屬於第09類。現今市面上常見「智慧型手錶」,同時具有計時、通話、音訊、感測、記錄等複合功能,顯與第14類的傳統型手錶差異甚大,故其主要功用為穿戴式電子裝置,應屬於第09類商品。

(三)商品如為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則依商品製造組成的材料成分加以分類。

例如:建築材料主要區分金屬製與非金屬製,分別歸屬於第06類與第19類;又如「擺飾品」的商品用途,並未列在任何類別標題或說明注釋中,其可能由普通金屬、貴重金屬、紙、混凝土、大理石、石膏、木、塑膠、玻璃、陶瓷等材料所製成,而應分別歸屬於第06、14、16、19、20或21類。

(四)商品依其組成的材料成分分類時,如果是由幾種不同材料製成,則依其主要材料成分進行分類。

例如:「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依主要成分為牛奶的屬性,歸於第29類;而「加奶咖啡飲料」本質上為咖啡飲料,則屬於第30類。

(五)商品是構成其他產品的一部分,且該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於其他用途者,則該商品原則上與其所構成的產品分在同一類。

例如:「自行車飛輪」是主要構成自行車的一部分,且不會用於其他用途,是與自行車同歸屬於第12類。

(六)用於盛裝商品的專用容器(盒、包),原則上與該商品分在同一類。

例如:「筆記型電腦包」為依筆記型電腦大小設計,具有防撞、防水等專門功能的手提包,與筆記型電腦同歸屬於第09類;如僅為一般「公事包」、「背包」則歸屬於第18類。

二、服務的分類原則

(一)依據服務所屬的行業,並結合服務的目的性質、內容、方式、對象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例如:「廣告片製作」是為他人製作商業上廣告相關服務,屬於第35類;「除廣告片外的影片製作」本質上為提供娛樂相關的服務,則屬於第41類。但「電視購物節目製作」應係為他人宣傳行銷所從事廣告性質的服務,屬於第35類。又「各式建築物之營建」屬於第37類,但附屬於建築的某些服務歸屬在其他類別,例如:「營建計劃之商業專案管理服務」屬於第35類;「安排營建專案融資」屬於第36類;「建築製圖」及「建築設計」服務通常為專業人員所提供之科學或技術性服務,屬於第42類。

(二)租賃服務原則上與透過該出租物所提供的服務分在同一類。

例如:「洗碗機出租」係出租洗碗機以達到清潔的目的,應與提供清潔相關服務同屬於第37類,同理適用於出租任何機器用來烘乾碗盤、洗滌衣物以及一般清潔目的者,皆歸屬於同一類。又「藝術品」屬於裝飾用途,與第41類提供娛樂或教育文化活動相關,是「藝術品出租」屬於第41類。

(三)提供建議、資訊或諮詢的服務,原則上與提供服務所涉及的事物歸於同一類別。

例如:「提供旅遊資訊」與「安排旅遊」類別服務性質相關,是同屬於第39類;「有關餐食準備之資訊和諮詢」與「提供食物及飲料之服務」性質相關,同屬於第43類。

本局各項商品或服務名稱的分類編碼,係依尼斯分類所訂的類別名稱順序,第1類至34類為商品類別;35類至45類為服務類別,於類別項下區分組群,並視商品及服務性質,在各組群項下細分為小類組;組群以4碼數字表示;小類組則以6碼數字表示,數字的前兩碼表示類別。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的參考名稱,本局編撰有「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提供各界申請註冊商標填寫指定商品及服務名稱時參考利用,亦可透過本局網站商標檢索系統,依序點選「布林資料查詢」項下「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進行檢索查詢。

「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除列有尼斯分類所公告核收的商品及服務名稱之外,我國特有的商品及行業,如果可以清楚傳達經營業務的內容,都會納入可指定的商品及服務名稱,例如:臭豆腐(第29類)、香冥紙、祭祀用紙製假禮品(第16類)、算盤(第9類)、坐月子中心(第44類)、夾娃娃機遊樂場(第41類)等等。此外,透過本局網站查詢,如果後端顯示該名稱已有多次查詢紀錄時,本局亦會適時檢討更新為可核收的商品及服務名稱,以因應市場需求。

  • 發布日期 : 110-09-07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9-09
  • 瀏覽人次 : 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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