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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保健營養食品製造業

(一) 定義:

保健營養食品,習慣上稱為保健食品,其實就是一般食品,由天然食物或經精製、加工或配方調製組合而成,能補充每日營養、幫助調整體質,但注意,不可標榜有治療疾病之功效。又根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是「健康食品」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具該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為目的之食品,需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許可,才可以稱為「健康食品」。另外,109 年 08 月 04 日修正之「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已明訂除了經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健康食品外,其餘市售食品不得以「健康」字樣為品名(該條文將於111年7月1日生效)。

國人有藥食同源的說法,常會將藥品及保健食品混為一談,然而,根據「藥事法」規定,透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可用來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或能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的藥物,才能稱為藥品。經認證的藥品,在產品包裝上會有許可證字號(「衛署成製字第XXX號」、「衛署藥製字第XXX號」、「衛署藥輸字第XXX號」)才算合格。因此,無論是保健食品、健康食品,都只能做一定程度的生理調節與保健功效,無法達到治療、預防或矯正疾病的醫療效能。

(二) 分類對照概述:

行業統計分類的「細類0898保健營養食品製造業」,明訂規範從事保健營養食品製造之行業,如食用酵素、雞精、蜆精等肉類及水產類萃取物等。惟「保健營養食品製造業」係以上位概括性名稱表示的製造業別,其所對應的尼斯分類組群或小類組繁多不一。應注意,除不得以「健康食品」或「保健食品」作為指定商品名稱提出申請;二者屬於涵義廣泛的名稱,應參照尼斯分類我國0503組群項下具體指明欲使用的商品。

我國對於營養補充品的定義,為「係指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特定之保健功效,以錠劑、膠囊、液狀、粉末狀等形式供人體攝入,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商品」,從事「保健營養食品製造業」者,有部分產品可歸屬於第5類「醫療用酵素;醫療用冷凍乾製食品;營養補充品;蜆精;雞精;酵素營養補充品;植物纖維素營養補充品;乳酸菌營養補充品…」等商品,然並不以此為限,其經營的商品範圍可能更為廣泛,而對應尼斯分類第29類「奶粉;食用花粉;食用海藻濃縮物;食用燕窩」及第30類「蜂王漿、蜂王精、蜂王乳、蜂膠」商品等。另外,申請人產製的商品,如果是營養補充品產製過程中的原料,尚可能包含第1類「食品工業用酵素;食品工業用維他命…」等商品。

對應關係參考表如下:

6.1保健營養食品製造業

  • 發布日期 : 110-09-07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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