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6.12.6、綠色產業相關驗證標章、驗證輔導與教育訓練

1.定義

我國已宣布加入西元2050年達到溫室氣體淨零排放行列,政府與民間企業對於相關能源法規、綠色材料、綠色製程或綠色產品及服務,也陸續相繼制定標準及規範,進一步衍生出綠色相關驗證標章,包含證明標章。企業如取得綠色驗證標章,不但容易獲得客戶及一般消費者在企業推動環境永續上的認同與信任,更能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厚植永續競爭力,利人利己。

2.分類對照概述:

目前國際上有關綠色驗證的碳排放、碳足跡等評鑑的盤查標準與規定,常見有溫室氣體盤查標準ISO 14064規範,產品碳足跡盤查標準的ISO 14067,還有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已有越來越多業者因應供應鏈或客戶要求或為落實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碳盤查,當產品完成碳足跡計算後,透過經認證之第三方查驗機構展開查證作業,核發查證聲明。查驗機構執行驗證業務,其商標申請應指定於4226「產品品質檢驗測試;品質管控」。另為協助企業導入相關ISO規範,符合國際標準,輔導管理業者規劃相關課程解析標準條文要求與系統驗證重點、推動步驟與實務作法,應指定於3506「企業管理顧問;工商管理協助」、4103「教育服務;培訓服務」。
另國內現行依「能源管理法」第11條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第8條、第9條及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以及「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之規定,為協助企業用戶規劃節能減碳專案管理,輔導通過綠色驗證、辦理能源管理人員訓練,以培育能源管理專責人員業者,應指定於3506「企業管理顧問;工商管理協助」、4103「教育服務;培訓服務;對個人之技能與學術能力程度做甄別及檢定;教育檢定服務,即提供培訓和教育考試;技能檢定」等服務。

證明標章則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標識,由具有證明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取得註冊,於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符合使用規範書所定條件時,同意該他人將標章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 80Ⅰ、81Ⅰ)。證明標章與商標同為商標法保護之客體,惟因其本身具有公眾信賴的期待與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保證功能,相較一般商標具有更高的公益性質,也是架構於消費與生產兩端的橋梁,良性訊息流動的渠道。本局網站業已建置「淨零排放有關證明標章資訊專區」 ,彙整了具備環境友善、節能減碳特性之證明標章,例如:經濟部能源局的「節能標章」、環境保護署的「產品碳足跡標籤」、「海洋廢棄物循環產品標章」、工業局的「綠色工廠GREEN FACTORY」、「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明標章」、經濟部水利署「金級及普級省水標章」、內政部「綠建築標章」、「綠建材標章」…等,有關該等證明標章促進淨零排放的說明,請參酌連結。民眾可於消費時可多選擇貼附有表彰環保、減碳、節能標章的產品服務,尋求對應證明標章之認證。至於相關證明機構,在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標章圖樣及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並檢附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文件、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及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商82),得向本局提出證明標章之註冊申請,進一步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證明標章資訊專區」 。

對應關係參考表如下:

6.12.6

  • 發布日期 : 111-07-1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4
  • 瀏覽人次 : 56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