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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

任何人如認為公告的註冊商標,有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情形,可於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提起異議。異議人並不需要釋明商標權的存在,對其利害關係是否有影響,不以利害關係人為限(商標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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