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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判決
項次 | 判決分類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相關法條 | 判決簡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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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 行政判決 | 101-01-12 |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33號行政判決 |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 |
「美諾達及圖National Vita」與「美諾」二商標是否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
602 | 行政判決 | 101-02-02 |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47號行政判決 |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 商標法第23條第4項 |
本件系爭商標「六堆釀」為說明性文字,是否經申請人使用於指定商品上,在交易上已成為原告之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
603 | 刑事判決 | 101-03-30 | 101年度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 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339條 |
販賣仿品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 |
604 | 民事判決 | 101-04-06 | 100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 |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第18款 |
「金門」一詞是否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8款規定,有使公眾誤認為商品產地之虞或為酒類地理標示等不得註冊事由? |
605 | 行政判決 | 101-03-29 |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9號行政判決 |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 |
「公園號」與「公園THE PARK及圖」二商標是否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
606 | 行政判決 | 101-01-31 |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7號行政判決 |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2、3款、第52條 |
「加碼」是否為茶葉及茶製飲料商品之相關說明?是否為業者所共同使用標章或用以表示茶葉及茶製飲料商品之名稱? 補強證據(補助證據)有無提出時點之限制? |
607 | 民事判決 | 101-02-02 | 100年度民商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 商標法第61Ⅰ、63Ⅰ③、64條 |
贈品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
608 | 刑事判決 | 101-01-13 | 100年度智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 商標法第82條 |
商標法第82條規定之「明知」主觀要件事證認定 |
609 | 行政判決 | 100-11-03 |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0號行政判決 |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4項 |
「24h 購物及圖」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 |
610 | 行政判決 | 100-12-22 |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45號行政判決 |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 |
系爭「三井選品mitsui style 及圖」商標圖樣,是否與據爭「三井」、「MITSUI」商標近似? |
611 | 行政判決 | 100-11-10 |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3號行政判決 |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 |
系爭「香蕉國際」商標,是否與據爭「香蕉共和國 (”Banana Republic” in Traditional Chinese)」商標近似? |
612 | 行政判決 | 100-12-29 |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37號行政判決 |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14款 |
系爭商標「牛角ANLi銨麗氣密門窗」與據以評定商標「安固麗」有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有無事證認定系爭商標權人知悉據以評定商標之存在 |
613 | 行政判決 | 100-12-29 |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8號行政判決 | 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 |
系爭商標「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標章」於申請廢止日前3 年內是否有使用之事實,且其使用符合商業交易習慣? |
614 | 民事判決 | 100-12-26 | 100年度民商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 | 商標法第61條第1項、第62條第1、2款及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2款、第30條 |
被告公司名稱特取部分與原告著名商標相同是否有違商標法之規定? |
615 | 行政判決 | 100-12-01 |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9號行政判決 |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14款 |
商標圖樣是否近似而有混淆誤認之虞? |
616 | 行政判決 | 100-12-22 |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26號行政判決 | 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 |
商標圖樣是否近似而有混淆誤認之虞? |
617 | 刑事判決 | 100-09-26 | 100年度智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 商標法第82條、第30條 |
手電筒身外殼處印製有光斑圖樣與據爭商標圖樣雷同,是否係合理使用? |
618 | 刑事判決 | 100-12-15 | 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 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13條 |
行為人除在客觀上有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者係屬仿冒商品,在主觀上是否有明知之主觀犯意? |
619 | 民事判決 | 100-10-13 | 98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 | 商標法第35條、第61條第1項 |
所謂登記對抗,係指各種不同權利間,因權利具體行使時會發生衝突、矛盾或相互抗衡之現象,而以登記為判斷權利歸屬之標準,以保護非契約當事人之第三人。商標法第35條既規定當事人間就商標權之移轉,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故於商標權之移轉,必須登記後始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
620 | 行政判決 | 100-11-03 |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63號行政判決 | 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7款、第14款;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4款 |
據以異議商標著名性之認定;地緣關係及業務經營關係之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