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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判決

項次 判決分類 判決日期 判決字號 相關法條 判決簡旨
81 刑事判決 107-10-11 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4號 商標法第95條第1款 商標法第95條規定之商標使用判斷及刑事罰則的主觀要件認定
82 刑事判決 107-07-30 107年度判字第442號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商標授權契約嗣後被解除,而使契約效力溯及消滅,或因其他法律原因而無效,倘被授權人基於信賴,於授權期間係依授權契約對系爭商標為真實使用,其使用仍應視為參加人之商標維權使用
83 刑事判決 107-07-19 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7號 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第3款;現行商標法第95條第3款 商標法第95條規定之刑事罰則的主觀要件認定
84 刑事判決 107-05-3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2號 商標法第95條、第97條、第36條第1項第1款 行為人於商品上併用自己與他人之商標,他人商標之標示,究係商標之使用或僅為說明性文字。
85 刑事判決 107-06-27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4號 商標法第95條第1款 將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作為商標,行為人使用該等文字標示商品時,究係在表彰公司主體或做商標使用。
86 刑事判決 107-05-24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3號 商標法第5條、第95條第3款、第36條第1項第1款 是否構成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罪嫌,除以行為人有無故意為要件外,客觀上應自使用之整體態樣判斷有無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87 刑事判決 107-03-3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13號 商標法第97條 商標文字的發想,有其緣由者,尚難認行為人主觀上選用近似之商標,有明知違反商標法之犯意。
88 刑事判決 107-03-26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32號 商標法第95條第1款 關於合夥財產,如未徵得其他合夥人之同意,而將商標與他人合作經營使用者,仍將構成侵權之情形。
89 刑事判決 107-04-26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號 商標法第5條 為避免遮蔽電腦商品上他人商標之標示,於電腦保護貼所相對應的位置上,將該商標圖樣輪廓作鏤空使用,是否該當商標之使用行為。
90 刑事判決 106-01-3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6號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3款 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之文字,僅係表示商品之進口商名稱,非作為商標使用者,屬合理使用方式。
91 刑事判決 106-01-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52號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第95條第1款。 對進口商品予以加工改造者,屬侵害商標權行為。
92 刑事判決 106-01-31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第68條第1款、第69條第1、3項、第71條第1項第3款。 有關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之以倍數推估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究應以查獲商品種類之平均單價推估其倍數後累加予以計算,亦或不論查獲商品種類、品項單價是否不同,均以其中最高單價商品之1500倍為法定上限,再斟酌個案情況核定適當金額。
93 刑事判決 106-12-11 106年度聲判字第71號 商標法第95條、第97條 行為人信賴商標主管機關核准註冊商標,陸續使用於相關商品/服務,嗣後雖遭他人評定撤銷註冊,其商標使用行為尚難認有侵害他人商標權之故意
94 刑事判決 106-11-23 106年度智簡上字第11號 商標法第97條 經常於網路販賣商品之個人,對於相關商品品牌與價格較為熟稔,難就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諉為不知
95 刑事判決 106-11-21 106年度聲判字第192號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善意先使用之範疇,並無地理區域及業務規模之限制
96 刑事判決 106-11-30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2號 商標法第97條第3款;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 行為人如故意造成自己不知法律規定的「刻意盲目」,係屬規範性構成要件之認知錯誤,應屬「明知」之範圍
97 刑事判決 106-10-30 105年度智易字第3號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3款、第95條第3款 招牌上所標示之文字,究屬商標使用或僅是表彰商號名稱之使用
98 刑事判決 106-09-14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0號 商標法第95條第3款;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 商標作為臉書粉絲團專頁管理員之大頭貼,並提供產品相關資訊或服務,屬以行銷目的使用商標之行為
99 刑事判決 106-08-31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9號 商標法第95條第2款 以習知常用之文字作為商品品質、特性等說明,應不受他人註冊商標效力之拘束
100 刑事判決 106-07-13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4號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3款 為功能性用途之皮包金屬插扣,其上有明顯可識別之商標,消費者不會誤認該鎖扣屬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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