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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32條第3項規定處理原則

商標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二倍之註冊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但影響第三人於此期間內申請註冊或取得商標權者,不得為之」,為使各界了解商標復權案件處理原則,謹說明如下:

一、申請復權應於得申請復權之6個月期間內為之,除應敘明未依限繳納註冊費之理由外,並應同時繳納2倍註冊費。申請復權案件由商標權組行政管理科辦理。

二、逾6個月始申請復權者,將逕不受理;未敘明復權理由或未繳納2倍註冊費(包括繳納不足)者,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未繳納2倍註冊費補正之期限不得逾越得申請復權之6個月法定期間。未補正到局者,應不受理。

三、依審查結果不同,相關處理情形如下:

(一)無影響第三人權益者,經審查無商標法第32條第3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即安排註冊公告,並發文通知復權申請人註冊公告之商標公報期別。

(二)影響第三人權益者,經審查有商標法第32條第3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將繕發復權申請有商標法第32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通知,請申請人於文到後1個月內陳述意見。 1.申請人陳述意見可採者,依三(一)程序辦理。 2.申請人逾期未陳述意見或其意見不可採者,繕發申請復權案不受理處分,並載明檢附規費收據另案辦理退還註冊費。申請人不服者,得依法提起救濟。

四、為審查商標法第32條第3項但書申請復權案件是否影響第三人權益規定,因商標註冊申請案之文圖分析、商品編碼等前置作業,自收文後約需2個月才能完成,故申請復權案辦理期間約需3個月。

五、申請人逾繳納註冊費之2個月期限後,仍繳納1倍全期註冊費者,視為申請復權,本局將發文通知申請人於得申請復權之6個月內補正理由及繳足2倍註冊費,並以第1次繳納註冊費之日為申請復權日,依本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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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1-10-0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9-22
  • 瀏覽人次 : 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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