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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解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發文文號:智專字第09612100490號
主旨:有關 貴會就「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草案」所提供之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按專利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5條第3項規定,「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經專業訓練合格,始得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條文中既明定經專業訓練「合格」,始得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可見該條文意在設計一定程度之篩選機制,反面解釋該條文可知,專業訓練「不合格」者,即不得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易言之,並非僅參加專業訓練即可換證,本局規劃以測驗及格作為專業訓練是否合格之門檻,並無違背本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又按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第9條規定,補考以一次為限。此乃基於「兼顧免試合格者之專業能力及權益考量」,而為之設計。至 貴會建議受訓人員測驗科目總成績經申請補考後,仍屬不及格者,得於本訓練辦理期間內,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一節,業已於本辦法草案第9條第2項,予以增列。

  • 發布日期 : 97-05-2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03-01-15
  • 瀏覽人次 :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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