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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案與原申請案的申請人、發明人、代理人必須相同嗎?

答:
(1) 分割申請案之申請人應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如不相同時,可就原申請案辦理申請權讓與,使分割申請案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亦可僅將分割部分之專利申請權讓與分割申請人,而保留原申請案之申請人地位,此時原申請案與分割案之申請人可例外不同。

(2) 發明人只可以由母案的發明人減少,不可增加或者不同。

(3) 申請分割案之代理人得與原案代理人不一致,但要重送委任狀。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10-07
  • 瀏覽人次 :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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