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如為申請人於申請書填寫錯誤資訊,以致收據開立錯誤,申請人須檢附1.收據正本,2.申請函送本局辦理修正,本局更正後再發函寄還申請人。 (2)如為本局收文人員登打錯誤,可攜帶收據正本至收件櫃檯請原收件人員更正後當場歸還;如不便臨櫃辦理,請查看收據右下角收文人員姓名,可郵寄予本局收文人員,更正後再寄還,郵資由本局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