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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效力為何?

答:
(1) 發明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其實施包含物之發明之實施及方法發明之實施。
(2) 新型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新型之權。其實施僅限物品之實施。
(3) 設計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其實施僅限物品之實施。

※物(含物品及物質)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行為:
一、使用該方法。
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10-12
  • 瀏覽人次 : 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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