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有關專利法第27條規定檢送外國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為何?

答:有關專利法第27條規定外國寄存機構出具「證明文件」,仍應要求可證明寄存事實及存活事實,始符合我國專利法要求。符合布達佩斯條約第7條之國際寄存機構(IDA)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應可認定符合前述要件;若以非國際寄存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申請者,於程序審查時若有無法證明其存活之疑義,申請人應於法定期間內補送存活證明,屆期未檢送,視為未寄存。

  • 發布日期 : 111-07-13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3
  • 瀏覽人次 : 31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