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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屆滿前提醒延展註冊

商標權期間屆滿,商標權人如欲繼續使用註冊商標,可以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而申請商標延展註冊的法定期間為商標權期間屆滿前6個月起至屆滿後6個月止(商標法第33及34條規定)。於期間屆滿前6個月申請,規費為新台幣4,000元整;於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規費加倍為新台幣8,000元整;如未於法定期間申請延展註冊,商標權則當然消滅。

商標權人及商標代理人如欲本局以「e-mail」方式在商標權期間屆滿前2個月通知「商標權延展註冊」訊息者,請依附件檔案格式,提供「事務所名稱」、「商標權人/商標代理人姓名」、「商標權人/商標代理人ID」、「商標權人/事務所聯絡人姓名」、「商標權人/事務所聯絡人電話」、「商標權人/事務所聯絡人傳真」、「商標權人/事務所聯絡人e-mail」等資訊,並以e-mail寄送本局商標權組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即可。本作業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將視同同意本局蒐集,並僅供執行延展註冊通知作業之用途,不得洩漏或挪為他用。

本項延展註冊通知作業係屬提醒性質之便民服務,非法定程序應執行業務,若收到通知時已確認提出延展註冊申請者,得不理會本通知。另鑑於商標權10年期間相關資訊難免有異動,若商標權人未依法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得以未收到本通知為未能於法定期限內延展註冊之抗辯,商標權人仍應注意自己的商標權何時屆滿,且聯絡地址或方式有變更時,應及時通知本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對於本作業倘有任何意見或疑問,歡迎致電02-23767584吳先生或商標權組服務電話02-2376757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履行個人資料保護義務告知事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之規定,告知台端下列事項,請於依上述附檔表格填寫前應予詳閱:

  1. 本局基於智慧財產權行政之特定目的,向台端蒐集姓名、性別、地址、身分證統一號碼、電話、傳真及E-MAIL等資料,作為本案資訊公告用途,並僅限本  局內部永久使用外,姓名、性別、地址、電話及傳真之利用方式則包括上網公開或公告或資料檢索等,利用期間為永久,利用之地區與對象不限。
  2. 就本局蒐集之台端個人資料,台端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得向本局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必要時亦可請求刪除。另若其為本局依法執行職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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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1-09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9-07
  • 瀏覽人次 : 20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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