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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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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韓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自109年9月1日開始實施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繼104年臺日及106年臺英啟動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之後,臺灣與韓國於本(109)年8月順利完成「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瞭解備忘錄」簽署,並於本年9月1日開始實施,再次擴大與外國相互承認生物材料寄存效力的版圖。本合作計畫實施後,本局承認於韓國智慧財產局指定寄存機構的生物材料寄存,而韓國智慧財產局承認於本局指定寄存機構的生物材料寄存。因此,我國人赴韓國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或者韓國人來我國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只需就近在地寄存生物材料,可簡化兩國專利申請人之寄存程序、避免跨國寄存造成生物材料的不穩定,及減少重複寄存所造成的花費。目前本局指定之寄存機構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FIRDI),而韓國智慧財產局指定之寄存機構為韓國菌種保藏中心(KCTC)、韓國微生物保藏中心(KCCM)、韓國細胞株研究基金會(KCLRF)及韓國農業遺傳資源保藏中心(KACC)。此外,本合作計畫實施前,我國人已在食品所寄存,或者韓國人已在韓國智慧財產局指定寄存機構寄存,只要專利申請日在109年9月1日(含)後,並於規定期限內提交寄存證明文件,在本計畫實施前的寄存亦可被雙方智慧局承認,不必重複寄存。「臺韓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及Q&A資料,可於本局局網參閱。 - 102
臺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永久型計畫-自10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臺韓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於本(109)年6月30日屆期,鑒於實施成效優異,雙方合意自本年7月1日起改為永久型合作計畫,以持續提供兩國申請人穩定及便捷的服務。 我國與韓國經貿關係向來密切,多年來韓國均居外國人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前4名,去(108)年韓國人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為1,656件,而我國人向韓國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亦達1,102件。為加速申請案審查,以利申請人快速取得專利權,臺韓自104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試行期間5年。 臺韓PPH MOTTAINAI永久型計畫之申請書及作業方案現已公告,請參閱智慧局網頁,或韓國智慧局網頁。 - 103
公告修正「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
專利二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公告發文日期:109年5月1日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912201730號主旨:公告修正「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公告事項:為配合「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計畫」於10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爰修正旨揭申請書,相關檔案請至本局網頁「專利主題網>申請專利>申請表單>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另開視窗)">首頁>專利主題網>申請專利>申請表單>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使用。 - 104
臺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永久型計畫 自1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臺日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於本(109)年4月30日屆期,鑒於實施成效優異,雙方合意自本年5月1日起改為永久型合作計畫,以持續提供兩國申請人穩定及便捷的服務。 我國與日本經貿關係向來密切,日本長年為外國人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最多的國家,去(108)年計申請 13,198件,而我國人向日本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亦達1,548件。為加速申請案審查,以利申請人快速取得專利權,臺日自101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PPH試行計畫,103年修正為增強型(PPH MOTTAINAI),並於106年延長試行期間3年。 臺日PPH MOTTAINAI永久型計畫之申請書及作業方案現已公告,請參閱智慧局網頁,或日本特許廳網頁。 - 105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持續擴大致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法務室重申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導致遲誤各項申請之法定期間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 106
公告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因應CPTPP)
法務室一、我國為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藥事法已導入專利連結制度,並於108年8月20日施行,為配合專利連結制度運作,專利法須配套修正,爰擬具「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當學名藥申請上市許可時,如主張新藥專利權無效或其學名藥不侵權,明確規定新藥專利權人可於學名藥審查程序中提起訴訟,其未起訴者,學名藥藥證申請人亦可提起確認之訴,以健全我國專利連結制度之運作。二、本草案內容為配合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一,已於105年3月30日辦理公告,並於同年4月13日召開公聽會,經充分諮詢各界意見後,研提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行政院於105年8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嗣因美國106年1月退出TPP,另由日本主導CPTPP於107年12月生效。我國以加入CPTPP為續推政策,故相關規定有修正之必要;又因立法院第9屆立法委員屆期未審議完成,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基於我國推動加入CPTPP之政策,考量本草案曾已充分諮詢外界意見,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爰縮短本次公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刊登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承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電話:(02)2376-7771傳真:(02)2735-1946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107
「我國人工智慧相關專利申請概況及申請人常見核駁理由分析」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AI)經歷數十年的發展,許多原本只有人類才能進行的事務,如下棋或手寫辨識,現今都能由機器來執行 。研究人員不斷研發出人工智慧的更多應用,這將澈底改變我們工作、交流、學習與娛樂的方式 。 本研究希望能瞭解目前我國人工智慧相關專利的申請概況,分析各界所關注的技術方向、功能類型與應用領域,以及專利審查實務上所發現的問題與建議,供未來準備涉入人工智慧領域之申請人參考。 - 108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專利三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92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 - 109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專利三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87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 - 110
臺日專利審查合作態勢進一步強化,臺日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及「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2項相互合作備忘錄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於今(30)日就臺灣與日本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及「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等2項合作簽署備忘錄,透過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日本特許廳兩局合作,提供申請人更有效率、更便捷的審查服務。臺日自101年5月締結PPH試行計畫,103年修正為進階型(PPH MOTTAINAI),並於106年延長試行期間3年。截至108年9月止,臺日PPH試行計畫之申請案件數計3,426件,相較於我國與其他5個國家的PPH計畫,排居首位;另平均首次通知期間為1.21個月,平均審結期間為3.77個月,加速審查效果顯著。鑒於臺日PPH試行計畫之實施成效優異,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合意在試行計畫屆期後,自109年5月1日起改為永久型合作計畫,以持續提供臺日申請人穩定、便捷的PPH服務。另外,臺日於102年簽署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備忘錄,適用範圍為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申請案,實施以來,兩國申請人廣泛運用。為擴大服務對象,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決定將設計專利納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之適用範圍,可為設計專利申請人節省紙本遞送的勞費時間、簡化跨國申請程序,且優先權證明文件的交換機制將更為完整。目前雙方積極進行系統開發及測試,預計可於2021年4月正式提供本項服務。臺日經貿關係向來密切,日本為外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最多的國家,去(107)年以14,169件奪冠,發明專利與設計專利更分別以12,871件及1,224件排居首位;我國人民赴日申請專利的年申請量亦近3,000件。透過這2項臺日合作計畫,智慧局期盼為我國相關產業開拓更深廣的國際發展空間,並有更多申請人能因此受惠。 - 111
2019年臺印度專利審查官交流圓滿成功!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第2屆臺印度專利審查官交流於2019年10月21日至25日在本局舉行,由印度智慧局派遣2位審查官(Assistant Controller)來臺,就雙方專利法制及審查實務交流,並進行案例研討。本次交流議題,雙方首先分享兩局編制、專利法、專利制度與審查實務、專利再審查與舉發審查及行政救濟制度,接續就生物醫學工程、資通訊及電腦實施與軟體相關發明等專利申請案,對於先前技術之檢索、請求項範圍、說明書規格、補正文件、快速審查之適用及專利適格性等深入探討;此外,本局陪同參訪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及IC設計科技公司,有助印度審查官瞭解工研院輔導我產業商業化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及我國IC設計產業之發展概況。2018年我國首次派遣專利審查官赴印度就雙方專利法制及審查實務進行初步交流,本年度在去年交流成果的基礎上,針對雙方行政爭訟法制與生物醫學工程、資通訊及電腦科學之技術領域審查實務進行深入討論,並就兩局有興趣的具體案例交換意見,交流圓滿成功,雙方期待下一次的交流。 - 112
有關序列表相符電子資料之補充說明
法務室本局103年5月15日智法字第10318600530號函所指電子資料,指利於審查人員進行比對、檢索之電子資料,其格式應為可供審查檢索使用之電子檔,例如TXT檔或可複製文字之PDF檔,詳如附件說明函。 - 113
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
專利三組一、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修正重點為:(一)調整與審查基準相關章節不一致之文字段落:第2.2.1.1節第3段有關「以獲得疾病之診斷結果為直接目的」之定義與總則第2章不相符,爰予以修正。(二)新增「2.2.1請求項涵蓋治療及非治療方法」標題並調整、增補相關內容:申請專利之方法常見同時產生治療及非治療效果者,本節參考英國審查基準調整、增補相關內容,列舉7種常見涉及治療及非治療方法之態樣,加以說明。(三)修正瑞士型請求項撰寫之相關規定。(四)參考日本審查基準事例集增加「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之案例說明。(五)增加新穎性案例5例,包括新醫藥用途、新使用劑量、新給藥途徑、特定患者族群、給藥間隔及不同成分先後服用各1例。(六)新增水合物不具進步性之論述。(七)增加進步性案例5例,包括使用劑量2例、特定患者族群1例、藥理作用關聯性1例、治療具共同致病因素之疾病1例。(八)其他:修正案例、刪除無關例示、調整部分章節之架構、明確相關規定及酌修文字。二、旨揭基準之修正草案已於108年9月11日辦理公聽會完畢。本局參酌公聽會中各界意見,修正完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修正草案預告劃線版(附件1)及預告清稿本(附件2)。另就公聽會各界意見彙整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108年9月11日)各界意見及研復說明(附件3),供外界參酌。三、對本修正基準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8年10月21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李東秀(02)23767629(四)傳真:(02)23766581(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114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五章優先權,並自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生效
專利一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45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五章優先權,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五章優先權 - 115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3章、第17章、第20章、第21章及第22章,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生效
專利一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55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十三章、第十七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及第二十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十三章、第十七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及第二十二章 - 116
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修正草案」、第九章「更正修正草案」、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修正草案」、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修正草案」、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草案」、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草案」
專利三組一、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第6項前段及第46條之規定,於不准專利事由增列「核准後所為分割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之請求項屬相同發明者」。(二)配合108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發明單一性」內容,修改本章中與發明單一性有關的案例情境。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74條之規定,敘明發明專利權人得提起更正之時機。(二)於「審查注意事項」補充更正之審查結果係全案為之、發明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僅得就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等規定,以及舉發人撤回舉發申請時,合併於舉發案之更正申請的處理原則。三、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及第107條之規定,敘明核准後分割之申請期間放寬為3個月,並開放再審查核准後之分割申請。(二)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第6項前段之規定,敘明「核准審定後所為分割,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申請分割」,並說明違反前述規定時之處理方式。(三)配合108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發明單一性」內容,修改本章中與發明單一性有關的案例情境。四、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修正之重點為:(一)敘明新型專利更正案一律採實體審查,並刪除新型更正採形式審查之案例。(二)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18條之規定,敘明發明專利權人得提起更正之時機。(三)於「審查注意事項」補充新型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僅得就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等規定,以及舉發人撤回舉發申請時,合併於舉發案之更正申請的處理原則。五、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第6項前段、第71條及第119條之規定,於法定舉發事由增列「於發明核准審定後或新型核准處分後申請分割之分割案,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或核准處分之請求項有相同創作者」,並敘明其審查方式。(二)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73條及第74條之規定,敘明(1)舉發人得補提理由或證據的時點;(2)專利權人得提出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的時點;(3)面詢欲補提理由、證據、補充答辯之處理原則;及(4)舉發期間專利權人得提出更正之時機。(三)敘明有關新型專利舉發案中實體要件之爭執,除「新型定義之審查」外,均與發明專利審查中各實體要件之規定一致。(四)刪除或精簡重複之內容、明確相關規定及酌修文字。六、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之重點為:配合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57條,刪除「以取得許可證所承認之外國試驗期間申請延長專利權時,核准期間超過該外國專利主管機關認許者」之法定舉發事由。七、旨揭基準之修正草案已於108年9月2日辦理公聽會完畢,本局參酌公聽會中各界意見,修正完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1)及預告清稿本(附件2)、第二篇第九章「更正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3)及預告清稿本(附件4)、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5)及預告清稿本(附件6)、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7)及預告清稿本(附件8)、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9)及預告清稿本(附件10)、第五篇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11)及預告清稿本(附件12),另就公聽會各界意見彙整成「108年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附件13)。八、對本修正基準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8年10月14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專利審查官吳韶淳(02)23767688(四)傳真:(02)23771496(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117
合作專利分類(CPC)使用手冊2017年版業已中文翻譯,歡迎自由下載使用參考
專利一組合作專利分類(CPC)使用手冊2017年版業已中文翻譯,相關資料登載本局網頁(首頁>專利>國際專利分類>合作專利分類),歡迎自由下載使用參考。 - 118
取消第2場次「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專利三組「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業於108年09月11日舉辦之第1場次公聽會討論完畢,故原訂108年09月16日舉辦之第2場次取消。 - 119
本局編纂之「107年至108年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行政爭訟案例彙編」,已登載本局網頁,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一組本局編纂之「107年至108年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行政爭訟案例彙編」業已完成,本次彙編依申請日、申請回復原狀、生物材料寄存、申請修正、申請分割及遲誤再審查期間等爭訟事由,新增7件業經訴願或法院判決確定案件研析撰寫,並以電子檔形式放置於本局網頁「專利」標題項下之「專利行政爭訟案例研討彙編」項目內,歡迎各界參考及利用。 - 12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辦「2019新南向智慧財產研討會」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經濟部智慧局與專利師公會8月27至28日於臺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共同舉辦「2019新南向智慧財產研討會」,邀請到馬來西亞智慧局專利程序與國際註冊組組長Mrs. Zaiton Nordin、菲律賓智慧局智慧財產專家Ms. Melanie G. Binauhan、泰國智慧局資深專利審查官Mr. Panja Haohan、越南智慧局專利審查中心副主任Mr. Phan Thanh Hai及來自馬、菲、泰、越、印尼及印度的專利代理人擔任講師,就當地國專利法制、審查實務及臺商專利申請及保護應注意事項等進行分享與交流。我國政府官員、學術界、產業界以及專利代理人等逾230人與會,會場互動熱烈。近年新南向國家經濟蓬勃發展,已形成一龐大經貿市場,而智慧財產權具有企業經營成果保護及加值的重要功能,企業前往新南向國家經商或投資時,倘能善用當地國的智慧財產制度,擬定適切的智財策略,將有助增進企業發展優勢。為增進我企業對新南向國家智財制度的了解,智慧局於2017年及2018年舉辦「東南亞智慧財產研討會」,廣獲各界歡迎,因此今年擴大舉辦「新南向智慧財產研討會」,並聚焦於專利相關議題的討論,以提供我國企業赴新南向國家進行貿易及投資規劃的參考。會中,與會來賓和來自新南向6國的智慧局專家及專利代理人進行了充分的意見及經驗交流,確有助我國人了解該等國家的專利法制及實務運作,與會者咸認這是一場非常成功的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