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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1469號

令函日期: 81-07-11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1469號
令函要旨: 貴會函請寄送著作權法及詢問我國與香港、日本著作權保護之疑義乙案,復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六月十五日新市唱商字第一二七號函。
二、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
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卅
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
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
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目前與
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得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受著作權之保護
者,計有美國、英國、香港、西班牙僑民及韓國僑民。其中香港與我國著作
權互惠範圍為:(一)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以後於香港地區首次發行之著作,
此處所稱「首次發行」應包括於香港以外國家或地區首次發行卅日內於香港
地區發行之著作。(二)未發行之香港法人著作,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以前未
發行之香港法人之著作,亦得依著作權法取得保護。日本與我國目前並無著
作權互惠關係,惟日本人之著作如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亦得
依法取得著作權之保謢。
三、又香港地區之自然人,如具有我國國籍者,則其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十三
條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如具有英國國籍者,因中
英之間締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則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其著作亦
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併予敘明。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000 著作權法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81-07-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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