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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授權管道資訊

壹、 背景說明 

一、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享有重製、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相關權利,就利用人而言,除非屬於使用程度輕微之「合理使用」外,否則原則上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能合法利用他人著作。本局為促進著作財產權人(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和諧、暢通之授權管道,健全市場供需機制,已責成各集體管理團體將授權資訊透明化,供民眾查詢,並連結於本局網站如下:

﹝一﹞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

MÜ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ACMA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
TMCA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二﹞錄音著作集體管理團體

ARCO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RPAT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

﹝三﹞視聽著作集體管理團體

ARCO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二、茲將社會上較常發生之著作利用型態所需掌握之授權管道及相關資訊製表如下,請各界利用人依自己之需要,參考使用。

貳、常見利用型態授權管道及相關資訊之取得

一、 舉辦演唱會、音樂會、發表會、展覽會著作權授權管道查詢流程

著作類別 利用行為 授權管道查詢流程 集體管理團體網站及聯絡信箱 
音樂著作 公開演出 1. 進入右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建置之歌曲網路資料庫查詢。查出所欲利用之著作歸屬哪一家集體管理團體管理後,逕洽該集體管理團體,徵求授權。 
2. 因為各家集體管理團體網路資料庫未必完整,如果無法獲得所需資訊,可先洽各集體管理團體,請該團體協助查詢是否管理該音樂著作。 
3. 如本局或集體管理團體也無法協助查獲所需資訊,表示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可能未加入任何集體管理團體,難以尋得所需之資料,為避免爭議,建議不要使用該音樂著作(備註1)。

 1.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 歌曲資料庫e-mail信箱 
聯絡人:授權部 
電話:(02)2511-0869 
傳真:(02)2511-0759 

2.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歌曲資料庫e-mail信箱

電話:(02)2726-0289 
傳真:(02)2726-0329 

3.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歌曲資料庫e-mail信箱

電話:(02)2773-9555
傳真:(02)2740-0606

音樂著作 重製與散布
(備註2)
1. 由於國內音樂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均保留自己手中,並未將之交集體管理團體管理,故授權手續較為複雜,必須向詞曲著作權人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 
2. 利用人如果不知所欲利用著作之授權資訊,可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查詢(聯絡方式如右)。 
3. 查獲授權資訊後,請直接與詞曲著作權人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e-mail信箱

錄音著作
(備註3)
公開演出 1. 進入右欄二家錄音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建置之網路資料庫查詢。查出所欲利用之著作歸屬哪一家集體管理團體所管理後,逕洽該集體管理團體,徵求授權。 
2. 因為各家集體管理團體網路資料庫未必完整,如果無法獲得所需資訊,可先洽各集體管理團體,請該團體協助查詢是否管理該錄音著作。 
3. 如集體管理團體也無法協助查獲所需資訊,表示該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可能未加入任何集體管理團體,難以尋得所需之資料,為避免爭議,建議不要使用該錄音著作。

1.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歌曲資料庫權利人資料庫(備註4)、 e-mail信箱 
聯絡人:ARCO法務組 
電話:(02)2718-9517 
傳真:(02)2742-0621 

2.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歌曲資料庫、 e-mail信箱 
聯絡人:
電話:(02)2883-1833

備註:

  • 1. 原則上除少數為未加入集體管理團體之個別音樂著作權人外,大多數之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均已納入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例如MÜST管理國內音樂著作約20多萬首(另外管理海外聯會作品超過8,200萬首,實際管理數目可上MÜST網站查詢)。易言之,單純要求授權公開演出之情形,困難應該較小。但如果真的無法查獲授權資訊,為避免爭議,建議不要使用該音樂著作。
  • 2. 如果除了單純舉辦演唱會/音樂會外,尚規劃將演唱會/音樂會演出之過程製作光碟等媒介物,將該光碟等媒介物販售或免費提供外界者,則須另行獲得「重製」及「散布」之授權。
  • 3. 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權利二者並存,故如利用人是直接以唱片公司所發行之唱片或CD來使用,必須同時獲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及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缺一不可,請利用人特別注意。
  • 4. ARCO除個別歌曲之資料外,亦建置權利人(唱片公司)資料庫,只要欲利用之歌曲為資料庫中會員唱片公司所發行,即為ARCO所管理,ARCO有授權之權利。

        二、選舉宣傳活動著作權授權管道查詢流程

著作類別 利用行為  授權管道查詢流程 集體管理團體網站及聯絡信箱 
音樂著作 公開演出 1. 進入右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建置之網路資料庫查詢。查出所欲利用之著作歸屬哪一家集體管理團體所管理後,逕洽該集體管理團體,徵求授權。 
2. 因為各家集體管理團體網路資料庫未必完整,如果無法獲得所需資訊,可先洽各集體管理團體,請該團體協助查詢是否管理該音樂著作。 
3. 如本局或集體管理團體也無法協助查獲所需資訊,表示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可能未加入任何集體管理團體,難以尋得所需之資料,未避免爭議,建議不要使用該音樂著作(備註1)。

1.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歌曲資料庫e-mail信箱 
聯絡人:授權部 
電話:(02)2511-0869 
傳真:(02)2511-0759 

2.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歌曲資料庫e-mail信箱

電話:(02)2726-0289 
傳真:(02)2726-0329 

3.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歌曲資料庫e-mail信箱

電話:(02)2773-9555
傳真:(02)2740-0606

音樂著作 重製
(備註2)
1. 由於國內音樂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均保留自己手中,並未將之交集體管理團體管理,故授權手續較為複雜,必須向詞曲著作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 
2. 利用人如果不知所欲利用著作之授權資訊,可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查詢(聯絡方式如右)。 
3. 查獲授權資訊後,請直接與詞曲著作權人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e-mail信箱
錄音著作
(備註3)
公開演出 1. 進入右欄錄音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建置之網路資料庫查詢。查出所欲利用之著作歸屬哪一家集體管理團體所管理後,逕洽該集體管理團體,徵求授權。 
2. 因為各家集體管理團體網路資料庫未必完整,如果無法獲得所需資訊,可先洽各集體管理團體,請該團體協助查詢是否管理該錄音著作。  
3. 如集管體管理團體也無法協助查獲所需資訊,表示該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可能未加入任何集體管理團體,難以尋得所需之資料,為避免爭議,建議不要使用該錄音著作。
1.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歌曲資料庫權利人資料庫(備註4)、 e-mail信箱 
聯絡人:ARCO法務組 
電話:(02)2718-9517 
傳真:(02)2742-0621 

2.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歌曲資料庫、 e-mail信箱 

 電話:(02)2883-1833
錄音著作 重製 1. 由於國內錄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均保留自己手中,並未將之交集體管理團體管理,故授權手續較為複雜,必須向唱片公司洽談授權。 
2. 利用人如果不知所欲利用著作之授權資訊,可向錄音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查詢,請集體管理團體協助查詢唱片公司資訊,或亦可洽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協助查詢。 
3. 查獲授權資訊後,請直接與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

1.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e-mail信箱

電話:(02)2718-8818
傳真:(02)2742-0621  

2.集體管理團體資料同上。

備註:

  • 1. 原則上除少數未加入集體管理團體之個別音樂著作外,大多數之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均已納入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例如MÜST管理國內音樂著作約20多萬首(另外管理海外聯會作品超過8,200萬首,實際管理數目可上MÜST網站查詢)。易言之,單純要求授權公開演出之情形,困難應該較小。但如果真的無法查獲授權資訊,為避免爭議,建議不要使用該音樂著作。
  • 2. 如果除了單純演出音樂外,並將該音樂重製使用(例如重製多份供競選總部、各地分部及各宣傳車使用),則須另行獲得「重製」、「散布」之授權。 
    3. 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權利二者並存,故如利用人是直接以唱片公司所發行之唱片或CD來使用,必須同時獲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及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缺一不可,請利用人特別注意。
  • 4. ARCO除個別歌曲之資料外,亦建置權利人(唱片公司)資料庫,只要欲利用之歌曲為資料庫中會員唱片公司所發行,即為ARCO所管理,ARCO有授權之權利。

         三、餐廳、旅館、健身房、大眾交通工具等營業場所播放音樂

著作權授權管道查詢流程
著作類別 利用行為  授權管道查詢流程  聯絡信箱
音樂著作
(註1)
公開演出
(註2)
餐廳等營業場所基於其特殊性,所利用之音樂並非單一著作,而是複數、多元、豐富著作之利用,在集體管理團體運作實務上,多係以概括授權之模式進行,此外國內管理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集體管理團體有三家,且各有市場規模,故原則上餐廳營業等場所除非可以確定只會使用到其中一家之音樂,不會使用另一家音樂,否則原則上宜與三家音樂集體管理團體洽談授權。 1.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歌曲資料庫e-mail信箱 
聯絡人:授權部 
電話:(02)2511-0869 
傳真:(02)2511-0759 

2.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歌曲資料庫e-mail信箱

電話:(02)2726-0289 
傳真:(02)2726-0329 

3.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歌曲資料庫e-mail信箱

電話:(02)2773-9555
傳真:(02)2740-0606

錄音著作
(註1)
公開演出
(註2)
餐廳等營業場所基於其特殊性,所利用之音樂並非單一著作,而是複數、多元、豐富著作之利用,在集體管理團體運作實務上,多係以概括授權之模式進行,此外國內管理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集體管理團體有二家,且各有市場規模,故原則上餐廳營業等場所除非可以確定只會使用到其中一家之錄音著作(CD、卡帶),否則原則上宜與二家錄音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洽談授權。 1.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歌曲資料庫權利人資料庫(備註3)、 e-mail信箱 
聯絡人:ARCO法務組 
電話:(02)2718-9517 
傳真:(02)2742-0621 

2.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歌曲資料庫、 e-mail信箱 

電話:(02)2883-1833
視聽著作 公開上映 1. 營業場所若同時播放唱片公司MTV原影畫面,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請進入右欄視聽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建置之網路資料庫查詢。查出所欲利用之著作是否歸屬集體管理團體管理後,逕洽該集體管理團體徵求授權。 
2. 因為集體管理團體網路資料庫未必完整,如果無法獲得所需資訊,可先洽集體管理團體,請其協助查詢是否管理該視聽著作。
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歌曲資料庫權利人資料庫、 e-mail信箱 
聯絡人:ARCO法務組 
電話:(02)2718-9517 
傳真:(02)2742-0621 

備註:

  • 1. 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授權二者並存,故必須同時獲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及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缺一不可,請利用人特別注意。
  • 2. 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在國內已有集體管理團體管理,如有集體管理團體以外之單位,宣稱其獲得音樂及錄音權利人之授權,除非其提出證明,否則此等商業手段不應冒然採信。營業場所如對於無權收取之單位付費,遇有真正之音樂及錄音集體管理團體要求付費時,仍須依法支付報酬。
  • 3. ARCO除個別歌曲之資料外,亦建置權利人(唱片公司)資料庫,只要欲利用之歌曲為資料庫中會員唱片公司所發行,即為ARCO所管理,ARCO有授權之權利。

        四、業者使用電腦伴唱機播放影音伴唱歌曲著作權授權管道查詢流程

著作類別 利用行為 授權管道查詢流程   聯絡信箱
視聽著作
(備註1)
公開上映 由於伴唱機播放伴唱視聽著作部分,如果是中游伴唱帶公司所製作、享有,其在提供伴唱帶時,必會進行公開上映之授權;如果是唱片公司原音原影的伴唱帶/數位檔,其大多亦已專屬授權予中游伴唱帶、數位檔製作公司,故原則上中游業者之授權書已包含「公開上映」之授權。

1.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歌曲資料庫權利人資料庫(備註2)、 e-mail信箱 
聯絡人:ARCO法務組 
電話:(02)2718-9517 
傳真:(02)2742-0621 

2.伴唱帶、數位檔製作公司

音樂著作
(備註1)
公開演出
(備註3)
一般市售電腦伴唱機可儲存伴唱歌曲數量龐大,目前國內管理音樂公開演出之集體管理團體有三家,且各有市場規模,故業者使用電腦伴唱機供消費者演唱,除非可以確定只會使用到其中一家之音樂,不會使用另一家音樂,否則原則上宜與三家音樂集體管理團體洽談授權。

1.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歌曲資料庫e-mail信箱 
聯絡人:授權部 
電話:(02)2511-0869 
傳真:(02)2511-0759

2.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歌曲資料庫e-mail信箱

電話:(02)2726-0289 
傳真:(02)2726-0329 

3.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歌曲資料庫e-mail信箱

電話:(02)2773-9555
傳真:(02)2740-0606

備註:

  • 1. 營業場所使用電腦伴唱機供消費者使用,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均須得到權利人授權,二者缺一不可。
  • 2. ARCO除個別歌曲之資料外,亦建置權利人(唱片公司)資料庫,只要欲利用之歌曲為資料庫中會員唱片公司所發行,即為ARCO所管理,ARCO有授權之權利。
  • 3. 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在國內均屬集體管理團體管理範圍,如有集體管理團體以外之單位,宣稱其獲得音樂權利人之授權,除非其提出證明,否則此等商業手段不應採信。業者如對於無權收取使用報酬之單位付費,遇有真正之音樂集體管理團體要求付費時,仍須依法支付使用報酬。
  • 發布日期 : 105-02-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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