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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1903號

令函日期: 81-07-08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1903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外國人著作之適用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六月廿四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
二、查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
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本部無從答覆。貴公司仍有著作權法上之疑義
,請撥電話(○二)三六三九八七○ 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各乙冊,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900 著作權法第29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01006000 著作權法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81-07-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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